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常熟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研发及平台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05    来源: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局(办)、各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

  为了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推进常熟高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提高创新平台项目研发及平台运行经费使用效率,实现专项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2016]10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常熟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研发及平台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常高管[20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对立项项目按照合同书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中期检查报告及结题验收报告报管理办公室备案”。补充规定为:将项目管理权、预算调剂权直接下放给平台公司,间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四条 平台公司要做好研发项目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跟进工作。项目研发成果归属由平台公司与项目实施方共同约定”。补充规定为:平台公司在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时,需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对于平台公司确定的研发团队承担的项目,明确研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归平台公司,研发团队在该科技成果产生收益时可参与分配,而且分配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平台公司与研发团队按照下列标准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可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在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但取得的收益应先归属平台公司,直至抵扣该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

  3、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研发团队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三、本规定由常熟高新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上一条:常熟高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常熟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