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部)、有关企事业单位:
《常熟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
常熟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推进常熟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加快融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积极探索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新区在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运营机构入驻常熟市知识产权服务广场(以下简称“服务广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咨询、宣传培训、代理、检索、展示、交易、质押、分析及知识产权金融等相关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服务广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检索等各类服务的知识产权专职机构。
第三条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是指拥有或经授权取得各类知识产权成果,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运营方式获得赢利,从而推进知识产权成果孵化和产业化的企业。
第三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入驻机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高新区内;
2、进驻服务广场;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不低于30%;
高新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公司)的各项条件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予以30万元开办经费支持;全国知识产权细分领域行业排名前五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运营机构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由管理办公室认定),予以50万元开办经费支持。
第六条 对入驻机构(公司)予以成长发展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全国知识产权细分领域行业排名前五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运营机构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后的前五年,按其全年开票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他机构(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后的前三年,按其全年开票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在每年度兑现时由管理办公室会同高新区财政局测定。
第七条 入驻机构(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后的前三年免收办公用房租金,后三年按50%标准收取办公用房租金。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机构(公司)享受奖励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对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入驻机构(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入驻机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获评常熟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给予居留、出入境、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等“绿色通道”待遇。
第十条 对情况特殊的入驻机构(公司),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公司)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办公室按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财政局兑现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